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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20-03-06 本文来源:

1、患者的权利

  医患关系中的患者权利有: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但获得治疗权不是无限的。(要求不分种族、肤色、阶级、男女、老幼、政治与经济地位如何,智力状况如何,平等地获得治疗权)。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

  (3) 知情同意权。中国《执业医师法》26条1款、《条例》11条: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4)隐私权。即私生活秘密权,如公民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生理缺陷、恋爱婚姻家庭状况、个人日记、传染病、性病、家族性遗传病。因为医生有权接触患者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任何秘密,所以才有一个需保护患者隐私权的问题,所以不等于只要接触到患者的隐私就是侵犯隐私权。

  (5)自主权。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患者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但是患者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

  (6) 拒绝治疗权。

  (7) 有获社会支助的权利。

  (8) 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无监督权)。

  (9) 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2、患者的义务

  (1) 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悖的信息;如果存在语言沟通障碍,要及时告知相关工作人员以取得帮助;

  (2) 及时了解自身疾病、治疗、愈合及出院后医疗保健事项,对于不明白的事项应向主管医生询问;

  (3)获悉有关诊断、病情等各方面的相关信息后,选择配合治疗的,患者有义务配合医院签署相关告知书、知情同意书以及其他医院要求提供的文件;

  (4)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6)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医患之间、患者之间都应互相尊重。不应轻视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要尊重他们的人格,更不能打骂、侮辱医务人员。

  (7)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患者要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亲来访人员等;有义务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8)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9)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患者、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10)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11)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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