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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购销廉洁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本文来源: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本院药品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约束医药购销双方共同遵守,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1、购销双方按照《合同法》与医院约定的协议购销药品等医药产品。

  2、药品采购及仓库验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药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制度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3、购销双方严禁接受药品经营企业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药品采购挂钩。医院药学人员不得参加药品经营企业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药品经营企业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药品经营企业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4、严禁医院药学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药品经营企业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药品经营企业统计提供便利。

  5、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医院药学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6、药品经营企业指定人员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医院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医院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7、药品经营企业如违反本制度,一经发现,医院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药品经营企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及《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处理。

  8、本制度作为医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医院相关购销制度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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